等待检验结果延误病情 九岁女孩“被”致肾衰
▲ 山东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润波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
案例回放
2007 年11 月26 日,9 岁的患者小珍出现发烧及身体水肿症状,遂到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肾炎综合征并急性肾功能不全。11 月28 日,小珍病情加重,医生考虑到小珍可能患有ANCA 相关性小血管炎,即在11 月29 日(周四)下午6 点将小珍ANCA 检测送检。
按照规定,该项检验工作需要在周二上午、周四下午时间段集中进行化验(结果当天可出来),也就意味着报告检验结果需要等4~5 天时间。因等待时间太长、得不到确诊,第三天其亲属便要求转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到北京三甲医院。经诊断,小珍患有ANCA 相关性小血管炎、终末期肾衰竭。经对症治疗,小珍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但仍靠每日数次的透析维持生命。随后,小珍家属以当地医院延误治疗为由将当地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孙润波 医院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可免责
法律上判定归责问题,主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 应从现实客观现象中去寻找两者间
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医疗纠纷也是如此, 判断医疗损害医方是否需要担责, 要看医方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该损害的发生。
具体到该案例, 最需要分析的是, 该患者最终“ 靠透析维持生命” 的损害结果和医方等待化验结果事实间是否存在关联, 如果是因医方在化验期间不作为行为而延误患者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方就需担责;而如果此期间,该患者的病情恶化属于自然转化的结果, 而医方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则责任不在医方。
此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在判定责任时不能被忽视: 其一, 医院尽到了和该院诊疗条件相适应的义务,受时间、级别等条件限制的可免责;其二, 疾病的转归与恶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患者的病情即使通过急诊治疗也不能阻止恶化的, 不能成为判决医方责任的事由。
梅春来 有限条件下的“误诊”可免责
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不成体系。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场所, 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持续的医疗服务。即便遇到特殊检查, 等待结果期间医院也应该在有限条件下尽到足够的诊疗,不能因缺少化验结果而耽误诊疗的进展。
这里提及的有限条件的诊疗义务,是指在当时情况下医生根据接诊时所采集的病史、检查结果(除特殊检查以外的检查)等,应有一个初步诊断和鉴别诊断,随后在诊疗期间根据该初步诊断进行治疗。当然,此时大多医生会担心一个问题:随后进行的治疗与检验结果出来后的诊断不对应,是否构成了误诊?不会。误诊,是指在所有的医学检查证据都充足的情况下,医生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大意等个人原因造成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的不一致。总之一句话,即在有限条件下的“误诊”不构成真正法律上的误诊。
需要指出的是, 现实中由于医疗设备条件的限制,该案例中所提到的ANCN 检测项目确实特殊,在大多地方医院都不能进行,只能将检查项目送到检验中心进行集中化验。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由于医疗设备条件受限,医务人员可能会在送检、检查等中间环节上耽误时间。而此时,医务人员若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中也指出,患者有损害,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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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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