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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协议无不当 撤销不支持

自愿放弃死因鉴定达成协议 事后反悔无效
来源:医师报 2012-08-06 15:45点击次数:189发表评论

案例回放

2010 年6 月, 患者许某突然呕吐不止,前往附近A 医院入院治疗,经输液病情好转。不料次日,许某突然丧失意识且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死者亲属从其丈夫章某口中得知消息后,便前往A医院进行协商。经双方反复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在章某自愿放弃死因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情况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A 医院一次性补偿章某25 000 元;协议签订当日A 医院预付5000 元,余款凭火化相关证明到派出所领取…… ”

事后,章某又认为A 医院在对许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许某死亡,并且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多的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由于章某放弃死因鉴定,并将患者尸体火化,失去死因鉴定基础。此种情形下,章某要求撤销原合同不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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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报》:发生医患纠纷以后,医患双方自行签署的调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什么情况能撤销所签署的协议?

万欣:医患双方自行调解签署的协议只要主体、内容合法,不具备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协议便视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上讲,任何一方想撤销协议, 须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时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医师报》:在临床上,当患方拒绝或自愿放弃尸检,这种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万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为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患方想证明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有关,应先明确患者死因及医方诊疗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尤其患者是原因不明的突然死亡,尸检便是查明死因的唯一手段。但患方自愿放弃了死因鉴定,并将尸体火化,导致以上情况都无从证实。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类似规定,因患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患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即便患方能够找到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但由于不能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不能认定医疗机构构成侵权而担责。

《医师报》:本案中医方是否存在败诉的可能?

万欣:如前所述, 即便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难以确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为死因不明,即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仍难以证明医疗机构侵权。故患方通过现有病历资料,例如病程记录、抢救病历等,确定了患者死因。再通过查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可能败诉。

另外,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故若本案患方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可主张申请撤销协议,然据此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则医方也可能败诉。

签署调解协议时医方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及不同意尸检的法律风险,如果患方拒绝签字,则应在病历上进行记载、录音录像、取得第三方见证等固定证据。

•注意签约主体的资格。如果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主体应是患者本人;如果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主体则应为其全部监护人;如果患者死亡,签约主体应为患者的合法继承人;如患者有两名或以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或者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调解协议中应写明患方是在知晓整个诊疗过程的前提下,是基于自愿、对协议内容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

•应当列明赔偿款的性质,切忌少列项目及模糊的写成补偿金,否则可能被认为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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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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