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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隐私权遭遇生命权 以公共安全为大

精神障碍患者透露欲危害他人:坚持为患方保密?还是冒险告知第三人?
来源:医师报 2012-09-24 13:08点击次数:160发表评论

主 持 人:武亚莉 耿 璐

讨论嘉宾: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 张赞宁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王和平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梅春来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医院 李 磊

北京某三甲医院医务科 力 涛

媒体报道

美国一名男子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向其精神病医生坦言,他想杀一名叫Tarasoff 的妇女。该医生出于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便没有向这名妇女或患者家属报告。但该医生设法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进行住院治疗,最终没有成功。不久后,Tarasoff 妇女被杀害,凶手正是这名患者。此案一经报道,引起社会极大反响,矛头大多都指向医生。更是引起医学界和法律界的大讨论:当精神障碍患者在告知中含有杀害他人倾向的言语或计划等,医生是否应及时通知第三人?此时告知是否会侵犯患者隐私权?如果坚持为患者保密,又可能对第三人带来伤害,医生如何做最合适?



王和平

无发作期言行当报告 防止成为公共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一旦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医生的一项义务,是必须履行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例的患者是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作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的言语表达往往是错乱的,不具有可信性和真实性,医生不能据此
判断是否能真正发生伤害,所以不能就此做出报告。

此外,作为医生应对发作期的患者做出正确的诊断,并为其开具住院治疗的处方,以防患者到社会上成为公共安全隐患。这主要取决于当事医生的医疗技术,无论如何,面对此类案例,医生应尽到与当地医院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值得一提的还有,当就诊患者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无发作期,即当时患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当事医生也应当立即报告给患者家属,甚至公安机关。

梅春来

向患者家属发出警告使其尽到监护义务

从法律上讲,医生保密范围仅限于从医疗行为获知的患者个人隐私,当在治疗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或有违法动向,医生应报警处理。例如,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患者(儿童)父母有严重的虐待儿童行为,应立即通知警务人员。而如果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有艾滋病、性病、乙肝等传染性或羞于人知的疾病,医生有义务保障患者的隐私。

医生的本职是治病救人,其法定的义务是救助患者。在诊疗中发现患者违法倾向,报警也是医生医疗行为的附带义务,但医生也不能放弃救助患者。本案例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该患者是名精神障碍患者,其本身言语带有不确定性及不可预知性,如果在临床中遇到此类案例,尤其对于非专业精神障碍医生,笔者建议此时不必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医生须及时向患者家属警告,使其尽到监护义务。

力涛

及时与院方沟通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无疑,生命的权益高过一切,包括隐私权益,因此,医生保护第三者的道德义务确实存在。但法律上的义务,《执业医师法》指出,“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该条本意是保护就诊患者而不是第三人,所以,以此为医生(医疗机构)对第三人有保护义务的依据不足。患者“扬言杀人”属于犯意表示,而犯意表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表示患者最终会实施杀人的行为,因此,此处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在临床上遇到此类事情,笔者建议医生应及时与院方或相关部门沟通。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须及时向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因此,就规避医师个人责任而言,按照医院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也能让医疗机构承担相应风险。

张赞宁

涉及危害社会不报或将承担行政责任

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有充分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仅适用于临床诊疗常规,也同样适用于对患者的言行方面。任何时候一旦涉及人的生命层面,捍卫生命权就是最大、最重要的义务,即便医生的保密义务与维护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隐私权此时不必首要受保护。正如某个恐怖分子要抢劫商场,知晓人是不用顾及保密义务的。从法律角度讲,该案例中的医生没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将受到道德谴责。

临床工作中,如果面对的是患者病理性的言论,医生可以不报;而如果患者表示出很明显的杀人动机,涉及到危害社会的则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如果医生明知不报,且该患者的行为涉及严重后果,该医生或可因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十二项规定,即违反职业道德或诊疗不规范,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李磊

不可预见的危险责任不能让医生承担

保密和隐私权是社会各行业、个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接触到的国家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保证其隐私不受侵犯,医疗领域也不例外。但保密的前提是该消息不危害国家或个人利益。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已造成危害及法律规定的重大传染病等,需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而当无精神或心理疾病状态下出现的犯罪或危害倾向,如在愤怒时说出威胁他人的话、某些犯罪计划等 “可能出现、不确定的、可预见的”危害的风险,即使专业的医生仍不能全部预见的则另当别论。

可见,讨论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医生即使通过专业化的评估,是否能准确预测或掌握危害发生可能性。因此,当医生面对保密原则时遇到的是一个选择困境或道德困境,医生也需要社会和患者的理解,所犯的错误需社会和患者共同承担,这样才能最大化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学科代码:其他   关键词:隐私权与生命权
来源: 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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